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774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京财税[1999]77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1.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147号)的精神进行改革后,一律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
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交纳税费。
2.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提供的后勤保障与对外
提供服务的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
对外服务收入,照章征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1999年10月22日 财税字[1999]43号
为了促进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7号)的精神,现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
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3年年底之前暂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 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 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