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129号颁布时间:1996-03-22
1996年3月22日 京地税营[1996]12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凡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单位,均应就其取得的代理进口手续费收入全额,按服
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4日 国税发[1996]32号
据了解,各地在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为凭据进行税款
抵扣时问题较多,执行不统一。为加强管理、现规定如下: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
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
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