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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339号颁布时间:1998-07-31

     1998年7月31日 京地税营[1998]33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 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 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 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 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 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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