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500号颁布时间:1996-11-19
1996年11月19日 京地税个[1996]500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6]183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
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各地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按
照简便、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
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
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
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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