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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354号颁布时间:1994-06-09

1994年6月9日 京税外[1994]354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国税发[1994]123号 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 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 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 条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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