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京地税个[1999]30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1998年11月27日 国税发[1998]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
(国税函[1998]1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实施偷税
行为,提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
政处罚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
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
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
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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