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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009号颁布时间:1995-09-29

1995年9月29日 京财税[1995]200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 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 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 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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