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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38号颁布时间:1999-06-21

     1999年6月21日 京地税征[1999]338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9年5月7日 国税发[1999]94号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为鼓励纳税人积极纳税,对一些纳税大户实行重奖,为防止 出现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的现象发生,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家税 务总局重申以下要求: 一、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应尽的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缴 税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税收是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收 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擅自动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动用国 家税款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 打击,以确保税法的严肃性。 三、对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进行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严 禁使用国家税款奖励纳税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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