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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6)

京地税企[1999]419号颁布时间:1999-08-11

1999年8月11日 京地税企[1999]419号 附件: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 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 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 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运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 根据“营运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 应根据“营运成本”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3.“营运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运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 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 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 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 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 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 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 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 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以外的收入 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 目内填列。 10.“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 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多交所得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1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 损,以“-”号填列。 1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 额。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4.“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利润,包括治理“三 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本项目根据“利 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 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 填列。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 “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 以“-”号填列。 附件: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 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 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 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 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 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 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 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 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 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 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 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增值税,也包括在本 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预收账款”、“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 填列。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 收到的租金,出租营运车辆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 的租赁收益。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 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 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 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 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 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 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 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 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 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在途材料”、“材料”、 “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 录分析填列。 6.“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 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 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 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 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 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 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 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本项 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 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 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 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 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 “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 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 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现 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 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 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 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 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 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 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 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 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 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 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 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 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 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 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 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 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 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 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包括企业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 等附加费用。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 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 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 括企业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 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 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 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 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 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 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 “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 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企业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 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 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 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 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 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 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 生,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 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 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 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现金”、“银行存 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 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 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 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 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关科 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 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 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 通知的通知 1997年10月15日 京财会[1997]1682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7日 财会字[1997]30号 (通知略)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 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 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 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益”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 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 动资产损益”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累计 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 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 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 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 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 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 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 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 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 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 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盈亏”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 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 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账准备” 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坏账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 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账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 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 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 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 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 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 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 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 “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账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 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材料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 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 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 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 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 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 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 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账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 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 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 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 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 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 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 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 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 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 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 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 京财会[1998]873号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准则规范了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认量和披露。 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严格区分债务重组方式以确认和计 量债务重组损益、如实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财会字[199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 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 属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 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 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 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 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 现金间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 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 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 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 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 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 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 应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 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 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 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 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 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 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 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 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 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 第13条的规定处理。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该 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 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 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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