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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168号颁布时间:1999-04-02

1999年4月2日 京地税企[1999]16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63号 自《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发布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各地来函、来电,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就企业集团实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适用于 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为了统一会计政 策,可要求其子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执行《股份有 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如果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属于非股份有限公司,而其部分子公司属于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否执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 策应当统一。 四、上市公司如为母公司,其所属的子公司是否可执行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按 上述原则办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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