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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410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京地税企[1998]410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8年7月2日 京财工[1998]658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 [1997]50号)规定,现将国有小企业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1.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 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企业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账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 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2.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做增加 国家资本金处理。 3.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有国家资本金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 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 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借给企业有偿使 用时,通过往来款进行核算。 4.改制后的国有小企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给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 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应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财 务费用,按规定交纳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国有小企业承包或租赁费的处理 1.国有小企业实行部分资产承包、租赁经营,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现行 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2.国有小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租赁经营,承包费、租赁费应上交国有资产授权 投资机构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认的出资主体。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 暂做增加负债处理。承租方交纳的承包费、租赁费计入企业有关费用。在承包、租赁 期限内,上交的承包费总额、租赁费总额与承包、租赁期开始时企业净资产评估值相 等后,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可将承包费、租赁费作为企业整体出售收入 或转让收入并按照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企 业产权相应为承包者、租赁者所有。 三、国有小企业改制,经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增加股本或 法人资本金,同时冲减长期应付款等有关会计科目。 四、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或转让时,按市、区县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离退 休人员及相关人员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应作为增加长期负 债处理,并登记备查簿。待分期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用,或实际支 付相关费用时,做冲减长期负债处理,不能重复列入管理费用。 五、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1.国有小企业改制时,应将改制方案及时抄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 案。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改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从改 制之日起,可以在两年内享受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缴所得税政策。 2.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应按规定上缴所得税,依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正确填写 缴款书和款、项、科目代号,分清入库级次。 3.改制后的国有小企业要求返还所得税时,需先提出申请,并附上当期所得税 缴款书(复印件),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 财政部门批准。 4.各级财政部门对报来的所得税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凡项目填列齐全,符 合规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财政或区(县)财政返还所得税,返还时间每半年一 次,次年初进行清算。对所得税入库级次混乱的企业,财政部门不予返还所得税。 5.财政部门返给的所得税,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和长期 投资处理。改制后小企业做增加国有法人资本处理,并单独反映。授权投资机构或出 资主体暂不参与分红。 六、国有小企业实行破产、兼并的有关财务问题,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6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 [1996]224号)执行。 七、国有小企业实行分立重组以及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财务问题,按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工 [1995]2278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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