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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89]市税三字第1046号颁布时间:1989-12-25

     1989年12月25日 [1989]市税三字第1046号 (通知略) 一、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已委托当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印 花税票代售业务的,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尚未开展印花税票代售业务 的,应积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事项。 对商标注册证完税的有关事项,由西城分局(西城区税务局)负责与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联系办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要认真监督领受人依法纳税。 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建立必要的印花税票的领、销、存手续,确保票款 安全。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领受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依照市税务局[1989]市 税三字第511号转发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l0号文件规定免贴印花。 附件: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 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 [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 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 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 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略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 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 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 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 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 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 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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