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9]市税三字第183号颁布时间:1989-03-02
1989年3月2日 [1989]市税三字第18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1989年2月17日 [1989]国税地字第018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
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
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
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
务部门审核确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