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64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营[1994]164号
密云县、怀柔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密云县、怀
柔县冶金矿山公司的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两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适用税
额问题明确如下:
一、密云县、怀柔县冶金矿山公司地处本市边远山区,其开采对象为品位仅达
20%左右的贫矿,为照顾实际困难,决定对所产铁矿石以首钢密云县铁矿适用税额
每吨原矿14. 50元为基础下浮30%,确定为每吨原矿适用税额10.15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1号《关于独立矿山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密云县、怀柔
县冶金矿山公司所产铁矿石,在以上确定适用税额基础上再减征40%,即每吨原矿
按6.09元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