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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194号颁布时间:1997-11-05

   1997年11月5日 京国税一[1997]19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夏国税流 [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7]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 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 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 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 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0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 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 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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