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7]1804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京财税[1997]1804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
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
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
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
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
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
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
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
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
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