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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56号颁布时间:1997-06-17

1997年6月17日 京地税企[1997]35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由各级税务部门 在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统一协调下依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组织好此项工作。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无论市属、区属集体 企业,均由企业属地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市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向市 地方税务局提供本行业清资名单、所属区县。 三、集体企业在进行清查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申报资 产清查结果,应填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核查申报表”(以下简称“核查申报 表”),并附有关文字材料,说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形成的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 。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属集体企业经各区县 地方税务局审批认定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五份)批复。区县属 集体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会同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 四、集体企业根据“核查申报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市属区县 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一式四份)集体企业 报送“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时应附同级地税局会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核 查申报表”的复印件。 五、企业“核查申报表”的报送时间为9月20日前,各区县地税局应在9月3 0日报市地税局。企业"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于10月10日前报同级清产 核资办公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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