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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15号颁布时间:1997-03-05

1997年3月5日 京地税企[1997]115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函 1997年1月21日 京财工[1997]63号 西城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请示》(西财企[1996]41号) 收悉。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六条、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 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款第三项、京财工 [1993]1000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 知》第二款、京财工[1993]1934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现对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有关财务处理 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收入,扣除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格后,应通过“销售收 入”科目核算。 二、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收入,一部分可用于对销售人员的奖励,但不能全部 作为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医药企业按核定比例列支的奖励数 额,应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和管理。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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