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对《编审1996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96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京地税企[1997]96号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
(京财工[1996]2323号)转发给你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请与市局京地税
企[1996]54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中的第三条中有关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
和罚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6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
1996年12月16日 京财工[1996]2323号
现对《编审1996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
(京财工[1996]1869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收到账面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时,应先恢复应收账款的数额,并冲销坏账
准备;同时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不再作为直接调增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通过营业外收
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现行规定已列入
营业外支出,企业应以税后净利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作为提取盈余公积
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四、股份制企业和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工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
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
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京财税[1996]1951号)规定,人均月
扣除最高限额为660元(全年为7920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