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313号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京地税企[1997]313号 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我市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情况的函》,根 据市局《关于对我市生产自救基地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 219号)规定,经审核确认,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5家,现将名单印发 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6]131号文件的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在19 96年下半年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其减免税期从1997年 1月1日算起。 二、北京造纸四厂劳动服务公司于1989年已按新办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由于劳服企业享受免税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所以,该企业自劳动部门认定为生 产自救基地之日起,只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如下: 基地全称 认定时间 纳税地点 是否免税 北京市京化工贸公司 1996.2 密云县 未免 北京造纸四厂劳动服务公司 1996.2 东城区 免一年 北京世纪梦服装集团 1996.12 朝阳区 未免 北京市北京皮鞋厂 1996.9 东城区 未免 北京市新益发包装厂 1996.12 丰台区 未免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