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184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京地税企[1996]18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13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文件第二条提到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 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8日 国税函发[1996]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 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 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 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 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 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 区教委商定。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