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6]191号颁布时间:1996-07-26
1996年7月26日 京劳服发[1996]19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
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
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
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
二、年检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
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
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年检的时间:
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
时间及有关事项;如企业不能按期参加年检,应向年检机关申明原因,自批准之日延
缓一个月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工作程序和分工:
劳服企业年检工作,采取企业自检和主管部门审核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
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企业自检。凡经市、区、县劳服管理机构认定的劳服企业,首先按照年检
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检,填写《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劳服企业年检
报告书》样式附后),同时还需附如下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
构对所辖劳服企业报送的《劳服企业年检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
(三)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
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到企业所在区、县地方税务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凡
经区、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采取联合办
公的形式,对其进行年检审核。
年检审核采用现场检查与审核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比例原则上按各区、
县应检劳服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掌握。
凡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在《年检记录》上加
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减免税期已过的劳服企业,按照劳服企业认定权限划分,分别报送市或区、
县劳动部门年检机构审核,并对其中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经审核合格,在
《年检记录》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税务部门不参加对已过减免税期劳服企业的
年检工作。
五、年检中,如发现《通知》第四条所列的情况,按《通知》第四条提出的处罚
办法,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加强对年检工作的领导,并抽调足够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年检的具体工作。在工作
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
属应参加年检的劳服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年检机关和接
受年检的企业都不得敷衍或弄虚作假,有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责任。不按规定参加年
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每年在年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每年10月31日前,1996年为
11月15日前)各区、县年检机构对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报市劳动局、市地
方税务局。
附件:劳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劳部发[1996]92号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
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
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
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
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
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
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
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
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
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
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
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
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
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
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
《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检记录(略)
附件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算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报告书第一至四项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经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和主办
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劳动、税务部门各一份;
2.填写的各项指标均指上年末实际完成情况;
3.企业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在相应的项目后注明或另纸说明;
4.各项情况需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办单位: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营业执照字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字号
开业时间:
注册资金:
税务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所属行业:
经营项目:
其中:主营:
兼营:
增加值:
上缴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实现利润:
应缴所得税:
减免所得税:
实缴所得税:
税后利润:
负 债:
其中: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
其中:
国家资本金:
集体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二、人员安置情况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占从业人员比例:
当年新安置各类失业人员:
占从业人员比例:
其中:城镇失业人员:
富余职工:
农转非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
其他人员:
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人均收入:
三、减免所得税金管理使用情况
是否单独列账反映:
使用情况
用于扩大再生产:
用于技术改造: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用于职工福利:
其他:
四、上缴管理费情况
应缴管理费:
已交管理费:
未缴管理费:
企业年检结论: 职代会(董事会)意见: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部门审核意见: 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章)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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