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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区县属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388号颁布时间:1995-08-11

1995年8月11日 京地税企[1995]388号 外贸分局: 市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3号)下发后,有些问题尚需做进一步明确: 1.凡1993年以前成立,并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区县外贸企业仍 由主管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1993年以后成立的全民性质的区县外贸公司下 属企业,一律由外贸分局按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原执行汇缴利润由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自1995年1 月1日起一律按独立核算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新办的外贸企业也以独立核算 单位为纳税人,不能并入其主办单位汇总纳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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