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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1号颁布时间:1995-12-04

1995年12月4日 京财税[1995]261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 财税字[1995]093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 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 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 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和财税字 [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 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 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 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 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 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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