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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42号颁布时间:1996-06-07

1996年6月7日 京地税企[1996]242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1日 京财商[1996]25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 财商字[1996]45号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 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行业相衔接,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 用房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 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 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 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 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折旧年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非经营用房折 旧年限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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