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6]802号颁布时间:1996-05-30

1996年5月30日 京财税[1996]802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 财税字[1996]38号 “八五”期间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已经到期,“九五”前两年,即19 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现 就1996、1997年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执行33%,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 额上交财政22%的利润。具体纳税方式另定。 三、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94)财税字001号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 收政策。但对本文下发前已按上述文件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信用合作社可执行到期满为 止。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