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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京地税企[1999]36号 (通知略) 1.自1998年8月1日(税款所属)起,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应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含历年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历年欠税情况 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2.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在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未尽事 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决。 3.在交接工作中,地、国税两局要相互协调配合,在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的征管权限的划转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 1998年9月3日 国税发[1998]1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2号)精神,现对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23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 矿,以及原随煤矿一起上收为煤矿服务的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基建施工、机械制造、 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以下称煤炭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下放煤炭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 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下放煤炭企业名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 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 9号)掌握。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煤炭企业下放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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