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432号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京财税[1998]43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
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1.各有关单位应将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单独记账,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单独记账的单位,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
(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各有关单位的综合性广告宣传费,也应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
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
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
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
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
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处理。本通知白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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