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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522号颁布时间:1998-11-24

1998年11月24日 京地税企[1998]522号 (通知略)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工资管理及 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215号)规定挂钩条件的集体企业 经重新认定并核定其挂钩基数后,1998年度工资清算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属 企业按市劳动局、市地税局批复文件;区、县属企业按区、县地税局、劳动局有关批 复执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市劳动局京劳资发[1997]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清理核定工作中凡未经重新认定资格和核定挂钩基数的原挂钩集体企业, 不得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执行我市规定的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三、按照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和市 地税局京地税企[1998]196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度起停止实行百元产 值工资含量包干、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和包干工资办法。经市、区县地税局、劳动局 共同审核认定改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市、区县属集体企业,可按“工效挂钩”办法 及有关政策进行清算。除此以外未提出申请,仍实行上述工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均从1 998年度起执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四、对于完成1998年度挂钩效益基数的集体企业,除按正常办法计算和提取 新增效益工资外,还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按照不高于3%的比例视企 业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自定。 五、对完不成1998年度挂钩效益基数的集体企业,其清算办法、清算程序、 清算表格式、填报要求以及需上报市局的资料,仍按照1997年度“工效挂钩”清 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京地税企[1997]561号)。 六、各区、县地税局在清算工作中,应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和核定,切实加强这 方面的工作。市局将加大对这项工作的考核力度,对于在1998年度清算工作中不 认真审核及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局将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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