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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

京地税企[1998]245号颁布时间:1998-06-02

1998年6月2日 京地税企[1998]245号 第39行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本表计算 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股息收入补税额+中 外合资企业补税额+投资收益补税额+境外收益补税额。即39行=32-33+3 4+35+36+37+38行。 第40行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上年12月末应缴而未缴的所得税额, 多缴的应以“-”号表示。即填写上年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中期末应补(退)所得税 额。年度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附有说明。年度中调整期初数的,按调 整后的数字填写。 第41行 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填写申报期内查补入库的以前年度补税额。 第42行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累计已经缴库的所得税 额。 第43行 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期初末缴所得税额+查补以前年度的税额-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即:43行=3 9+40+41-42行。 第44行 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缓交数额。 第45行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期末应补(退)所 得税额-本期申报延交数额。即:45行=43-44行。 第46行 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填写纳税人随企业所得税附征的应缴城市 集体服务事业费。 第47行 本期入库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填写纳税人申报当期缴款入库的集体 服务事业费。 第48行 税后利润: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中“纳税调 整减少额”项下: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性收益 +本表有关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缴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减免所 得税额)合计数计算填写。即:附表一中32行+33行+38行+本表有关项目 (28行-32行-46行+33行) 第49行 补充资料:期末(平均)职工人数: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填写期末数, 年度申报时填写年末平均职工人数。 第50行 工资总额(实发数):填写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税前实 际发放数和税后发放数额。 第51行 税前扣除部分:填写经税务机关等部门批准的、按不同工资办法允许 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第52行 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在技术合同中,订立合同 双方协商确立的合同交易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 数据填写。 第53行 实现技术交易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 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4行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实现的合同交易额中技术 交易成分扣除成本、费用后技术性收入净额,是科研人员提取奖酬金的依据。纳税人 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5行 提取奖酬金:填写纳税人申报所属期技术合同完成后,根据技术性收 入净额提取的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金额。纳税人按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 定表中相关数据填写。 第56行 安置待业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的人数。包括待业青年、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区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精简机构 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第57行 安置四残人员: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人数。“四 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以及弱视、弱智。 第58行 国有企业中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税款:指国合合营企业应缴税款按国 有、集体资本金比例采取一税两票分别入库。此项目填写按集体资本金比例应缴入库 税款金额。 备注: (1)实行定率(定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销售(营 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及该项以下的有关项目。 (2)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填报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 下有关项目。 汽驾定额征收所得税额=100元×人数 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税额=20元×人数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驾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3)砖窑、灰窑、煤窑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只填写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及以下有关项目。 税款定额为: 砖:1.5元~5元/千块 煤:1.5元~4元/吨 灰:1元~2元/吨 2.《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一) (1)适用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 税时,均应首先填报本表。 (2)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 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金额。包括对收入确定的原则以及具体 金额的调整、各项成本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第1行 纳税调整增加额: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超过规定标准项目+不允许扣 除项目+应税收益项目。即:1行=2+14+24行。 第2行 超过规定标准项目:是指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 失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包括税法中单独作出明确规定的扣除标准,也 包括税法虽未单独明确规定扣除标准,但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 部分。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行=3+4……+13行。 第3行 工资支出: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超过允许扣除标准的工资支出。 工资支出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 奖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按照计税工资扣除”,其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文件明确,从1996年起北京市企 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为月人均扣除最高限额660元,年人均7920元。计税工资 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 班费等。工效挂钩效益工资:指企业当年经过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 提取数列支后,由税务部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工资清算政策允许扣除的工资总 额和新增效益工资。 第4行 职工福利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5行 职工教育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6行 工会经费:填写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 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不得扣除的部分。 第7行 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8行 业务招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 提供记录或单据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 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 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3~; 5000万元~1亿元的2‰;1亿元以上的1‰,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提取的部分 填写在此行中。 第9行 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填写在此行中。 第10行 提取折旧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提 取折旧的具体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集体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此处填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数额。 第11行 无形资产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 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 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 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 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细则"规定而摊销的部分。 第12行 管理费:按规定,纳税人支付给主管部门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管理费,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 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批准的比例或额度在税前予以扣除。此处填写纳税人未按 上述规定标准或额度支付的管理费及主管部门超过审批范围和额度收缴的管理费。 第13行 其他:指上述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项目中未包括,但纳税人超过税 法有关政策规定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支出。 第14行 不允许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作为成本、费用和损 失列支但税法不允许扣除而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按本表计算所得填写, 即:14行=15+16+……+23行。 第15行 资本性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购置、建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16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作为支出准予扣除,已形 成的无形资产不得直接扣除(须按直线法摊销),填写在此行中。 第17行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 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填写在此行中。 第18行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 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填写在此行 中。 第19行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意外事故损失) 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0行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纳税人未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 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填 写在此行中。 第21行 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2行 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 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 业税前扣除,填写在此行中。 第23行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各项支出以外的、并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填写在 此行中。 第24行 应税收益项目: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少计应税收益+未计应税收益+ 收回坏账损失。即:24行=25+26+27行。 第25行 少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少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对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用"-"号表示。 第26行 未计应税收益:填写纳税人应记而未记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第27行 收回的坏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 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此行中。 第28行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 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 供的技术、劳务收入+管理费+其他。即28行=29+30+31+……+41行。 第29行 弥补亏损: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 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 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 后的金额。 第30行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境内)从联营企业分回的 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此栏也含纳 税人对外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 资损失。 第31行 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32行 技术转让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通知》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 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 的减免征收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第33行 治理"三废"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企业治理"三废"所得暂免 征收所得税的收入。 第34行 股息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 文件中明确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进行 补税的收益。 第35行 国库券利息收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中明确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5]81号文件中明确的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36行 国家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 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的有专项 用途的国家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无文件明确,应一律并 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此处填写有文件明确可以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的补贴收入。 第37行 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 税的培训收入。 第38行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得 税的技术性服务收益。 第39行 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中明确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的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 第40行 管理费:按规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未超过税务部门批准其收缴 的额度或比例的,作全额调减;超过的部分不作纳税调减。 第41行 其他:填写上述纳税调整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暂免征收 所得税的有关收入。 3.《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 本表所指亏损额、利润额是指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利润额,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进行纳税调整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金额。 (1)亏损年度:填写亏损额发生年度(也是企业经营亏损历年情况记录)。 (2)弥补年度:填写企业当年有利润,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年度。 (3)利润额:填写企业当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利润额。 (4)弥补后利润额=利润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5)亏损余额=亏损额-弥补金额(税务机关审核)。 4.《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附表二) (1)适应范围: 凡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在申报期内享受了本表所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 人,需填列本表。 (2)填报说明: 第1行 合计:填写本表计算所得,即:1行=2+3+5+6+7+8+9+ 10+11+12+16行。 第2行 高新技术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3行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4、5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第三产 业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4行 咨询信息服务业收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 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实行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5行 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l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新办的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6行 受灾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中明确的,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 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 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七)款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5号等文件规定 中明确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 税额。 第8行 校办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不含第2项)规定中明确的,对校办工厂、农场实行免 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9行 福利生产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的对福利生产企业实行减 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0行 乡镇企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 《通知》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中明确的,对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而 减征的所得税额。 第11行 监狱劳教性企业:填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 [1996]1273号中明确的,对监狱劳教性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 税所得额和免征的所得税额。 第12行 国有农口企业:填写执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国有企业,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所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即: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 初加工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3行 种植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 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第一条规定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4行 养殖业: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于国有 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一《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第二条规定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5行 农副产品初加工:填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49号《关 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 范围》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16行 其他:反映上述减免税项目中未包括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减 免税政策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的所得税额。 5.《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附表三) (1)适应范围: 凡投资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的,均应按税法规 定和本表要求,换算、填报本表。 (2)填报说明: 第1栏 联营、股份制、中外合资及投资企业税率:填写被投资的联营实体、股 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2栏 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益: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 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额及股息、红利收入。 第3栏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 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税法规定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联营企业或 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 (1-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等企业所得税税率)。即:第3栏=2栏÷ (1-被投资方税率[第1栏]) 第4栏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 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 额=来源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等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 率。即:第4栏=3栏×投资方税率 第5栏 税收扣除额:填写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一方在联营 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 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 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6栏 应补所得税额:填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中外合资等企业 分回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后,按投资方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应补缴所 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即:第6栏=4栏-5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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