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71号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京地税企[1994]71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 国税发[1994]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
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
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
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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