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61号颁布时间:1994-12-10

1994年12月10日 京地税企[1994]1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在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由于税 务机构刚刚分设,许多工作尚未理顺,给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难度比 较大。因此,要对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局(燕山支局、外贸分 局)要有一名局长专门抓此项工作。周密安排、协作配合,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 顺利完成。 二、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今年所得税预征时对企业纳税项目没有进行调 整。因此,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纳税调整项目的布置、审查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清理欠税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欠税 户压到最低限度。 四、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审核,我市亏损企业户数逐步增加,这种情况应引起各 级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核实调整,不合理的列支项目要坚决 剔除。 五、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之一是,税法新,机构分设后人员新。因此各区、 县税务局要加强对专管员及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争取辅导面达到100%。 六、在征期内要下大力量抓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入库率,两率必须分别达到 98%以上。为了及时掌握申报入库进度,今后各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 了后55日内,将所管企业的申报、入库情况上报市局(表样附后),并纳入目标管 理考核内容之一。 七、要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在汇算清缴总结中除正常分析增减情况外, 还要重点分析中央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央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央在京原已入地方库 现改入中央库减少地方收入的情况。 八、各区、县局务必于1995年5月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企业 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及全年度税源分析材料报送市局,以便市 局汇总上报。另外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 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各局要进行汇总编报, 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上报市局。上述要求列入目标管理考 核内容之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国税发[1994]248号 (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 季度申报纳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申报情况(户数) 入库情况(金额) 项目 应申报 已申报 申报率% 应入库 已入库 入库率%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 合计 说明:本表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前;年度终了后5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