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61号颁布时间:1994-12-10
1994年12月10日 京地税企[1994]1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是在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由于税
务机构刚刚分设,许多工作尚未理顺,给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难度比
较大。因此,要对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局(燕山支局、外贸分
局)要有一名局长专门抓此项工作。周密安排、协作配合,确保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
顺利完成。
二、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今年所得税预征时对企业纳税项目没有进行调
整。因此,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纳税调整项目的布置、审查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大力清理欠税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欠税
户压到最低限度。
四、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审核,我市亏损企业户数逐步增加,这种情况应引起各
级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核实调整,不合理的列支项目要坚决
剔除。
五、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特点之一是,税法新,机构分设后人员新。因此各区、
县税务局要加强对专管员及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争取辅导面达到100%。
六、在征期内要下大力量抓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入库率,两率必须分别达到
98%以上。为了及时掌握申报入库进度,今后各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
了后55日内,将所管企业的申报、入库情况上报市局(表样附后),并纳入目标管
理考核内容之一。
七、要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的总结。在汇算清缴总结中除正常分析增减情况外,
还要重点分析中央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央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央在京原已入地方库
现改入中央库减少地方收入的情况。
八、各区、县局务必于1995年5月5日前将"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企业
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及全年度税源分析材料报送市局,以便市
局汇总上报。另外根据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
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各局要进行汇总编报,
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上报市局。上述要求列入目标管理考
核内容之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国税发[1994]248号
(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 季度申报纳税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申报情况(户数) 入库情况(金额)
项目 应申报 已申报 申报率% 应入库 已入库 入库率%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其他企业
合计
说明:本表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前;年度终了后5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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