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544号颁布时间:1995-11-28
1995年11月28日 京地税企[1995]544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
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
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
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
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因账目混乱或不健全、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
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部门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均适用本办法
(以上列举的行业均含股份合作制和民办企业),鉴定方法详见附件。
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经鉴定为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乙类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的纯益率。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纯益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纯益率标准详见附表,各区、县局在此标准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各区县局自定。
三、纳税申报的时间
鉴定为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
不再进行汇算清缴,也不再弥补企业自行计算出的亏损额。
四、其他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经税
务部门批准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企业,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经主管税务
机关鉴定为乙类企业的,实行此办法。
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减征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此办法后,仍可享受减征所得税的
政策。
(二)经营多业的企业,若各种业务收入能够分开核算的,可按不同的收入来源
乘以所适用的纯益率,若各种业务收入来源不能分开核算的,按其全部收入从高适用
纯益率。
(三)本办法第一条中的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
(四)除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外,对个别确实符合《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而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由主管税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报市局审批。
五、本办法实行的目的是使一时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逐步过渡到查账征
收,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帮助企业建账建制,尽快过渡到查账征收。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各区、县局自行制定的办法一律停
止执行。
附件:1.北京市部分城乡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鉴定企业所得税征
收方式暂行规定
3.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附件1:北京市部分城乡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纯益率分行业标准表
区 别 城区及近郊区 远郊区(县)
行 业 适用纯益率% 适用纯益率%
工业企业 8-9 7-8
修理修配企业 9-10 8-9
商业企业 6-7 5-6
饮食服务企业 11-12 10-11
交通运输企业 8-9 7-8
建筑安装企业 6-7 5-6
说明:城区及近郊区指: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燕山、亦庄、开发区和外贸分局所辖企业。
附件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
方式的暂行规定
一、征收方式鉴定的标准及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的建筑安装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
在1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修理修配企业、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交通运输
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以上列举的行业均含股份合作制和民办企业)的所得税的征
收方式,须通过审核以下五方面内容后作出鉴定:
(一)账簿的设置及记载
纳税人应根据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必要的会计科
目,建立并正确登记各类总账及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其中收入、存
货、成本费用、现金、银行存款、利润及分配、各项往来等账簿为必设。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纳税人每一项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均应做到凭证合
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
(三)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应全面、正确、无误。各
项成本费用凭证合法、齐全,正确结转成本、摊销费用。往来业务处理及时;各种存
货的购进、发出、盘点及产成品出入库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计量、计价
准确无误;计税工资、捐赠等纳税调整项目正确,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纳税人应按月结账,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做到账表、账实相符,并按规定保
存账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报送会
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鉴定方法及程序
(一)鉴定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照上述五项内容的规定标准逐项进行审核的同时,填列“北京
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将审核结果逐项
填入附表中的”审核结果栏。
1.对账簿的设置及记载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没有建立账簿或
虽有账簿,但设置不全、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填“不合格”。
2.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
总额的,填“不合格”。
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成本费用凭证残缺
不全,成本开支超范围,往来业务处理不及时,不进行纳税项目调整等,不能正确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不合格”。
4.对纳税人财务报表的编报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和保存基本达到规定要求的,填
“合格”;对不按规定结账,编报财务会计报表,账表、账实不相符,日常不能及时、
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填“不合格”。
5.对纳税申报达到规定要求的,填“合格”;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填
“不合格”。
根据填表结果,可将所鉴定企业分为甲、乙两类,鉴定表中“审核项目”栏第
1~5项有一项不合格者为乙类企业,即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5项全部
合格者为甲类企业,即按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定程序
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
鉴定企业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填写“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签
注意见后,报区县局审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加盖公章。鉴定表一式三份,
区县局及主管税务所各执一份,作为征管依据,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三、鉴定时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新办企
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两个月内鉴定完毕。
四、征收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甲
类企业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乙类企业,改用定率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
(二)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乙类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
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甲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
鉴定为甲类企业。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3: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开业时间 所属行业
税务登记号码 电话
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行次 审核项目 审核结果
1 账簿的设置及记载
2 应税收入的核算
3 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4 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编报保存
5 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所意见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_________年度企业所
得税的征收方式为__________核定纯益率为:
(章) 区县地税局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