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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8]123号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京地税企[1998]123号 市局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京地税企 [1997]291号)的通知下发后,针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及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无论以前采取何种提取方 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新文件下发后,都应按文件规定,允许企业在 不超过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 二、凡经市政府批准收取的行业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收 取的行业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中央在京劳服、三产企业管理费,凡成系统管理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名单附 后),反之由其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批。 四、主管部门向其所属联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允许按其销售 收人的2%以内税前扣除。 五、市经委系统第三产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审批表,统一报到市经委三产办 公室审核,由市经委三产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六、各主管部门所属无论哪个职能部门兴办的三产,凡收取管理费的均应以主管 部门三产办为一个单位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表格。 七、市供销社收取管理费的办法: 1.各区县供销社收取的管理费由各区县地税局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2 91号文件执行。 2.鉴于市供销社直属公司历史原因形成的特殊情况,允许市社在其直属公司内 部互相调节,但向直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总比例不能超过年销售收入的2%。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的劳服管理机构名单 1.铁道部机关劳动服务公司 2.北京铁路局劳动服务公司 3.北京铁路分局劳动服务公司 4.北京供电局劳动服务总公司 5.北京市电信劳动服务总公司 6.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劳动服务公司 7.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促进与企业局 8.北京兴盛劳动服务公司 9.中国农业科学院劳动服务公司 10.广播电影电视部劳动服务处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12.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人事劳动教育部集体经济处 13.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鹏达发展总公司 14.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集体企业管理委员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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