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53号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京地税企[1996]55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
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计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的税额作为罚款
依据,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是否补税按653号文第二条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6]162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
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
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
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
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
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
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
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
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
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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