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284号颁布时间:1996-07-05
1996年7月5日 京地税企[1996]284号
为了准确掌握和监控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落实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现就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不交工
商行政管理费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均视为
“私营企业”。
1.上述企业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使用加盖戳记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
《缴款书》)。税务部门根据戳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源及入库统计。
2.《申报表》和《缴款书》加盖戳记的印章,由各区、县局会计科自行刻制,
分发给管辖上述企业的税务所,由各税务所在现有《申报表》(包括附表)的右上方
和《缴款书》各联次标题空白处和预算科目“款”“项”处加盖戳记(式样附后),
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明确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和入库统计
口径,同时做好本通知执行前的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2.上述规定仅作为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和税款入库统计工作的依
据并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性质。各区、县局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促使企业正确使用加盖戳记的《申报表》和《缴纳书》。
3.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反映。
三、本通知自1996年第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时税款所属期开始执行。
附件:1.戳记式样(略)
2.盖戳记税收缴款书式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