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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384号颁布时间:1996-09-06

1996年9月6日 京地税企[1996]384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 京政办发[1996]42号 (通知略) 附件:关于北京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的意见 (市调整经济结构领导小组1996年7月)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方针,实事求是地化解国有企业 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投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增强国有企 业的活力,提高国有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 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1号)精神,结合 本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的意见: 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工作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实国有企业资本金。国有企业资产损 失部分依次冲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不足冲销部分,经批准可冲销资本金,冲销比 例不超过资本金的30%。 (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国有企业要按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的重估 价值提取折旧。鼓励优势企业将折旧提足到国家规定的上限,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批 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因企业加大提取和列支 减少利润而影响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三)在落实北京市地方“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基础上,继续向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将北京市国家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四)从1996年起,建立国家补充流动资本制度。对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 国有工业企业,将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00%返还企业;对其他地方国有工业企 业,将实际上缴所得税收人的15%返还企业,用于增加国有流动资本。 (五)认真落实市经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制定的《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1995]京经安字第200号) ,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开发土地资源。 (六)积极拓展国内外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并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 企业在国内和境外发行股票、债券。 (七)根据市政府统筹安排,市财政每年在当年财政超收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 支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增强工业发展后劲。 二、切实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加大对国有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和投 入。 (二)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 术改造项目、名优产品实现经济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技术改造项目、区县发挥地域和资源优势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对国家级和市级产学研项目进行重点培育扶植,扩大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 的优势互补和联姻合作;增强国有企业自主开发创新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开发机 构。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要有一部分集中支持国有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建 设。 (四)每年市财政预算继续安排1.5亿元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 业技术进步。 三、加快企业富余人员分流 (一)贯彻实施全市再就业工程。落实全市企业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分流、安置 规划,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 (二)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快行业职工 交流中心建设,富余人员较多的行业应建立职工交流中心,使各级职工交流中心逐步 承担起富余人员的分流工作职能。 (三)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将一定比例的富余人员与企业剥离,进入社 会劳动力市场,统一进行管理、培训和分流安置。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破产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发[1994]5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 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 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 130号)。 (二)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出售转让的净收入,全部用于发展优势国有企业,具体 办法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继续 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政策, 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资产的优化重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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