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47号颁布时间:1997-05-08
1997年5月8日 京地税企[1997]247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处罚尺度。
经研究,现对改革试点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罚明确如下:
一、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税务部门重点辅导的应做纳税调整
的项目,而企业未做纳税调整的,所查出的问题除计算补税外,并加收滞纳金。
二、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企业虚报亏损金额,应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
5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试点企业偷税行为界定清楚,手段恶劣。如隐瞒销售收入,多转成本等,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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