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175号颁布时间:1994-12-14

     1994年12月14日 京地税征[1994]1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式样的通知》的要求,我局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户将于1995年1月1日 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发票换章工作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局领导务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 措施,统筹安排,在有关部门和广大用票单位的配合下,把发票换章工作搞好。 二、做好新旧版发票的更换工作 从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全市我局管理的普 通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同时使用新版和旧版发票(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 市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但一个用票单位不能同时使用新旧两种版的发票,只能在 旧版发票用完后,才能启用新版发票。 从1995年7月1日开始,本市范围内由我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用票单位将全面 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税务局清理缴销。 在过渡期内,各区、县局要先售旧版发票,然后再售新版发票。对申请购领新版 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需订购(自印)新版发票的单位,各区、县局应在1995年3月31日前办 理审批手续,并到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安排印制。凡市局印制的发票能够满足用票 单位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用票单位订购(自印)发票。 三、关于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问题 新版发票监制章名称、形状、规格、字体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执行。 我局刻制的新版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字样, 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北京市"字样,字体为楷体,全称为"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新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发票名称的正中 央,大红印色(加防伪荧光油墨),其他联次不得套印。新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制 作,从1995年1月1日正式启用,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管理办法'管理。 四、关于发票承印厂 为了加强税务机构分设后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做好发票的源泉控制,发票承印 厂由市局审定后发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发票准印证》。经审查,现市局暂 确定六个发票承印厂,即:京华印刷总厂、北京市印刷三厂、丰台区印刷厂、崇文区 龙潭印刷厂、平谷县印刷厂、房山区崇民印刷厂。其中,京华印刷总厂主要承印计算 机发票和无碳、涂碳复写发票。各区、县局审批单位订购(自印)发票须到以上发票 承印厂印制。对未经市局审批的原发票承印厂,有关区县局应对其在印的旧版发票进 行清理,限期在1994年12月31日前印制完毕。 发票承印厂所在地区、县局要配合市局加强对承印厂的管理。   (编者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