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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00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京地税征[1999]300号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 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 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 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二、各单位应在收到市局文件后,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 传、辅导工作,以早日统一、规范纳税申报表。 三、本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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