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各税纳税申报表单位公章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300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京地税征[1999]300号
目前,我市地方税务系统所辖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在纳税申报表"单位盖章"一
栏中出现不统一问题,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为规范纳税申
报的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除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应在"单
位盖章"一栏中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以单位财务章取而代之。
二、各单位应在收到市局文件后,利用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
传、辅导工作,以早日统一、规范纳税申报表。
三、本规定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