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474号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京地税征[1998]474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令[1998]30号"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
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由市纪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
察局联合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
负责审查批复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项目。各区、县将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
本区、县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其中包括有关违法项目的基本情
况、纳税核定、税款结算、缓交税款等批复事宜。为配合此次清查、处理本市非农业
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现有已竣工程或在建工程等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项
目由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涉及有关各税种的征管事宜,现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
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清理期内,凡经市联合办公室审查批复允许销售并给予一次性经营权的非
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项目,各区、县局要根据市建委开发办分期分批开列的项目核准清
单,作如下处理:
1.对无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凡经过批准允许一次性经营的项目,均由项目所
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查项目税款,就地组织入库。为其开具零份房地产销售专用
发票。
2.对有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凡经过批准允许一次性经营的项目,其项目所在
地不在核算地的,均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清查项目税款,并将有关应纳税
资料转移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入库,由核算地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销售专用
发票。
3.无资质身份的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款,按零散税源户处理。
二、各区、县地税局要按照市政府清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清查期内,要在本局
或税务所(申报厅)内设置办理窗口,由专职人员负责审查批复手段,要严格按照市
联合办公室有关规定和税法规定查验违法项目的批复文件、税款结算、入库情况,对
缓交税款的项目要按照有关税收征管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处理。专用发票的开
具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栏、逐项、一次复写完成。并将已开具发票的第
三联和有关批复文件一并记录备案。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令[1998]30号《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
地的会议纪要》文件(略)。
2.关于加快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几点意见--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柴俊彝(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