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271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京地税征[1999]2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
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实际,
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
严格执行总局文件规定,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此次调整的
范围为1998年以来尚未调整和虽已调整但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定额幅度偏低的个
体工商户。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的方法
认真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1998]
271号)中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典型调查、拟定定额、审
核下达的程序进行。由纳税人填写《营业税个体定额核定表》,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并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三、有关的政策界限
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
101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
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答
复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答复之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
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四、调整的时间
此次调整的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30日,自7月1日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重新调整的定额进行征收。
五、总结上报时间
各局对个体工商户的重新核定和定额调整工作结束后,应于7月5日前将报表及
总结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
账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账但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
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
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
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账但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
关核定征收或查账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个体户,
应比照同类建账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账。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
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计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
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
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
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
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
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
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
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井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
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
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
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
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
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
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
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
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
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
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
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
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