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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92号颁布时间:1998-08-27

     1998年8月27日 京地税征[1998]39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延期缓缴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是保证国家税款及时人库,维护税法严肃性、刚性的一项 重要措施。各分局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缓缴税款的审批工作。 地税系统成立以来,市局曾下发京地税征[1995]265号文和京地税征 [1996]17号文,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严格执行欠税缴纳滞纳金制度予 以明确。在执行市局原文件的基础上,现结合总局文件,做如下补充: 1.严格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凡列入总局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属延期缴纳税款的范畴。纳税 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的同时,应当同时报送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 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相应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申 请表及附报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批。 2.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 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逾期未缴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纳税通知书》并严格执行总局文件第六条规定。 3.建立健全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批缓缴税款程序,规范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缓缴 的税款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审批,审批完毕后,并已获(未获)批准缓缴税款的申 请均应采取批复的形式予以批复。 4.关于缓缴税款法律文书的使用问题 随着地税系统征管改革的深入及案头稽核工作的开展,原使用的《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审批表》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启用《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表样附后)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表》。纳税 人申请缓缴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权限审批上报。 三、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缓缴税款申报表(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国税发[1998]98号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批延期缴纳 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 财政收入。为此,特就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 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启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三、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 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 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 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税务局局 长批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确定。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 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期限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交应缴未缴的税款 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示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八、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超过3个月,或者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 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负有直 接责任的税务局(分局)局长的行政责任。   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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