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92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京财税[2001]1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 财税[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0[3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税
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
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和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
按照有关规定到制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
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