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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14

     2000年1月14日 京地税企[2000]1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及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 作的需要,市局决定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试行)的通知》(以下称 “新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推广“新申报表”的工作安排。   依据市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实施方案的报告》”(京地税 企[1999]215号),对“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分三个步骤:1、1999年在我市上市的 股份制公司试用;2、2000年在我市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扩大使用;3、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200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具体推广要求另文明确)。   二、试行“新申报表”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对试行“新申报表” 意义的认识;要结合市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贯彻实施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源 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培训辅导,提高纳税人正确填报 “新申报表”的能力,并加强对试点单位使用的“新申报表”逻辑关系、内在质量的 审核,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及案头稽核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要对试报 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新申报表”可操作性及试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发 现问题要随时向市局反馈。1999年度暂没有“新申报表”试点的区县局、分局要同时 做好推广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1999年试报工作总结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报到市局。   三、1999年“新申报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   (一)填写要求:   1、“新申报表”填写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税务所、主管税务机关、市局各 一份。   2、“新申报表”的填写内容要完整,主表和附表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需做更正重报。申报表填写要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逻辑关系正确,并保证主表 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无误。有关填写项目需附明细表的,其明细表的格式暂由纳税人 根据填报内容自定。   (二)报送要求:   1、鉴于“新申报表”处于试行阶段,未上计算机系统,也不作为填写税票的依据, 因此,1999年度“新申报表”暂与现行申报表分别报送,现行申报表的填写报送要求 不变。   2、“新申报表”年度一次报送,纳税人于次年4月底前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经主 管税务机关初审后于次年5月15日之前集中报送市局一份(附同期现行申报表复印件一 份)。   3、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的新申报表暂不录入计算机系统,但需与现 行申报表进行必要核对,以发现填报口径差异及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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