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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8]431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京财税[1998]431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 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 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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