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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4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及“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69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企[1994]169号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工效挂 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本市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就1994年度集 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有关政策业 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调整 1.企业1993年接收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 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安置的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基数,可按企业1993年清算后人均挂 钩工资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按市财政局京财预[1993]578号文件规定,给职工发放的每人每月 10元粮油价格补贴,由企业按1994年末实发人数乘以120元核入工资总额基 数。 3.企业于1993年11月1日以后经批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核增的 4%工资性补贴,可按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2]314号文件规定,核增企 业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实行远郊津贴的企业,指原由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按1993年实际发放数 一次性核增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今后不得再在工资总额之外的成本费用中 列支。 5.企业因新建、扩建、兼并、合并、合资等需要增人增加工资总额基数或成建 制减人核减工资总额基数的,可按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一次性核增核减工资总额 基数。同时要相应调整企业挂钩效益基数。 6.按市统计局京统社字t1994125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起,企业可 将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一次性计算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计算标准,可按 市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企业洗理卫生费每人每月20元,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 10元标准计算。核增公式为: 核增额=1994年末人数×(20元+10元)×12个月 本次核增以后,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列支洗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 以上各项只核增工资总额基数,不再考虑核减或视同效益。 7.按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文件规定, 凡经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区县政府批准,按人均每月增资50元 (亏损企业30元,当年扭亏企业不超过60元)标准核增工资总额,但暂不核增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再考虑核减基数或视同完成效益问题。 8.对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税金挂钩的企业,因1994年统一改为33%及两 档优惠税率后,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与原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的差额部 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全额核减1994年挂钩效益基数。对自1994年 始改为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因税收总体税负大体持平,故不再核增挂钩效益基数。 9.对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的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造成了一定影响, 可按销售额、利润、流转税额同口径比例计算,超过上年水平部分,可还原成利润数, 全额核减效益基数。 10.对经批准享受污染扰民搬迁、市政占地搬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占地搬迁 而造成停产、半停产,影响效益下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影响数后,报市局批准, 可在本年度内视同实现效益并可计提新增工资。但不得核减原定挂钩效益基数。 11.对由于原材料、燃料等其他价格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因已实行市 场经济,价格同时放开,不再考虑核减或视同问题。 12.按上述规定口径调整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后,仍按原清算办法、程序和清 算原则进行清算。为进一步简化清算手续,便于统一管理和清算,自1994年起, 凡执行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不分工、商、其他企业)一律改用此件所附 挂钩工资清算表(清算表由各区县税务局自行印制)。同时,取消挂钩清算审批表。 只用一张表完成全部清算及审批工作。 13.对于按上述规定口径调整后,效益仍比上年下降,要按规定扣减工资总额。 确属特殊情况,并有有关政策为依据,可以申请免扣或少扣减工资总额的,要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14.以上清算口径,适用于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金挂 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实行市政府京政发[1984]95、96号文件、市税务局市 税二字[1986]474号文件规定工资办法的企业。 二、关于"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 对经批准实行技术改造还贷目标责任制管理的企业,按本通知中各项核增核减利 润因素,计算调整1994年利润目标和计税利润基数。但在核减计税利润基数时, 各种减利因素之和,最多不得高于计税利润基数的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清算之后,务于1995年3月31日前将公司汇总表及分户 清算表整理齐全,统一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以备明年市局统一调查调整政 策参考之用。 附件:《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口径和时间 1.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即双轨制)办法的集体企业都要填报本表, 并以本表进行清算。 2.本表在年终清算后,由企业主管公司汇总,报主管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方 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审查备案。 3.本表报到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的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以前。汇总 表后要附有所属企业分户表。 二、表中第14、15、16行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上缴税金净增长(或减少)率=上缴税金毛增加额(第11行数)/ 上年上缴税金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适用所得税率 公式(二)实现税利净增长(或减少)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第12行数)/ 上年实现税利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公式(三)实现利润净增长(或减少)率=实现利润毛增加额(第13行数)/ 上年实现利润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 附: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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