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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1]245号颁布时间:2001-04-12

     2001年4月12日 京地税检[2001]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违法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顺利 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 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通知 如下:   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工作中,实行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分开, 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填制与送达。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取消《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其仅适用于税务 机关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终结后,由实施审理部门根据涉 税违法案件的审理权限,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作出补缴税款、 加收滞纳金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根据相应的决定内容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原则上应先行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于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在履行听证程序后,送达《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式样的修改与制作, 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北京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检查模块”中进行修改和 补充。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对税务检查文书管理和案卷管 理作出相应调整。   七、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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