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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38号颁布时间:2001-04-11

     2001年4月11日 京地税征[2001]2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地税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为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更好的贯彻实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市局针对目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新兴经济实体--有限合伙 风险机构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请你们贯彻执行,将《办法》落实到位。   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在V3.0系统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类别代码“97”,数 据统计汇入“其他企业”经济类别,并协助各业务处室提出有关报表及程序修改需求。   二、各区县分局应按照《办法》和市政府文件规定,做好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 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和申报缴税工作。   各区县分局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        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有限合 伙的税收管理工作,根据税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有限合伙形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风险 投资机构,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地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有限合伙的《税务登记证》的“经济类型”栏中注明“有 限合伙”字样,并在《税务登记表》的附表中注明各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各合伙人 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出资总额以及实缴金额。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办理税 务登记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各税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六条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在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收益后,应分别计算属 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 由该风险投资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代为汇总缴纳。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      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宗旨   因本《办法》属于税务机关对外明确税收管理事宜的行政措施文件,所以制定办 法时,仅就与纳税人有关的税务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便于 纳税人理解和掌握具体的税务登记、申报程序。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 由我局另行研究制定。   二、《办法》中有关问题拟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有效实施本《办法》还需要对我局的计会统计管理工作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作相 应调整。鉴于这两项工作属于我局内部协调的内容,专业性较强,因此,拟待《办法》 出台后,由有关处室根据《办法》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办法》实施后,有关业务处室应根据《办法》制定配套文件,明确具体实施办 法。   《办法》中税务登记工作涉及的有限合伙经济类型的确定、《税务登记表附表》 的制作和填制等事项还需要征管处与有关处室协调,另行发文明确。   《办法》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还需进一步明确 和细化。有限合伙是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创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在我国现行 税法中还难以找到可以完全适用的税收政策,需要我们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有所创新, 但是由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刚刚颁布实施,我国目前还没有有效运作的有限合 伙风险投资机构,税务机关对这种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运作方式认识尚不明确, 许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因此,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征收管 理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留待今后有关文件正式出台后再加以明确和完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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