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京财税[200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9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 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 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 三、要加强对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的管理,其减免税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具 体管理办法将另文明确)。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